最新信息
热门信息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学生管理服务 > 学籍管理 > 正文

18无码粉嫩小泬无套在线观看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08/23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18无码粉嫩小泬无套在线观看(以下简称学校)学籍管理行为,依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到校办理入学手 续时须持学校录取18无码粉嫩小泬无套在线观看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书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结束后到校报到时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应征入伍、创业或因病不能按期入学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病等情况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创业学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时,由学校招生部门进行入学资格初审。学生录取18无码粉嫩小泬无套在线观看书、身份证与学生本人实际情况相符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学籍注册。初审不符或有违反招生录取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 3 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18无码粉嫩小泬无套在线观看、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在进行体检复查过程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 校指定的专业学习;

(三)在家治疗(休养)可康复者,需由本人申请和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报学校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 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班级辅导员核实学生到校情况和缴 费情况,在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工系统)中标注相关信息,并统一收取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费缴费制度,每学年开学时所有学生必 须按时到学校财务处缴清学费等有关费用。

未缴清学费等有关费用的学生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因经济困难暂不能缴清学费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程 序到所属学院办理缓(免)缴学费或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持学校批准的材料到所属班级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二)未缴清学费又未办理缓、贷手续的学生, 不予报到注册。 

第三章   修业年限、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含招收的高中和中职毕业生)学制 3 年;学校招收的中高职贯通生学制 2 年或 3 年。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成学业的学 生,可申请延长在校修业时间。三年制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二年 制最长修业年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 动,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每个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在学工系统提出申请,辅导员或所属学院审核,假 满后应及时销假。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纳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学习评价体系包括课程评价、综合评价两大部分。

(一)课程评价包括形成性评价、课程技能考试、课程理论考试。 课程评价成绩采用百分制(60 分及以上为及格,60 分以下为不及格)评定,以形成性评价、课程技能考试、课程理论考试按课程标准要   求占比形成课程评价成绩;

(二)综合评价系围绕某专业多课程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所开 展的综合性评价,包括综合理论考试、实习岗前综合技能考试、实习评价、毕业考试。综合评价成绩采用合格制,具体按照学校学生 学习评价体系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四条为主要依据,参照学生综合绩点评价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学生参加体 育课程和平时锻炼的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测评进行综 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教务 部门依据学生提供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证明,可批 准其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参加考试(考 查)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的,须在考试(考查)前持二级 甲等及以上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证明,由学生本人申 请,所属学院签注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因其他原因不能 参加考试(考查)的,必须持有关证明,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属学 院签注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缓考课程的成绩按正常考试 评定办法评定。

凡缺考或考试违纪、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给予学年补考机会,并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某门课程未经学校批准每学期缺课 10 学时及以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 学期补考,给予学年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等级考试指由重庆市或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英语等过级考试。我校学生报名参加“全国高等学校(重庆考区)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和“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普通专科为 A 级,高职为 B 级)。

第十九条 以课程为单位将课程评价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要求 技能成绩单列者,以 XX 课程技能考试成绩单独记入。第 1 ~ 4 学 期有不及格课程(含要求成绩单列的技能考试)的学生,在校期间 2 次补考机会,首次补考为学期补考,第二次补考为学年补考。

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 1 周内,学年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年 9 月。综合评价成绩的记载与不合格成绩的处理按照学校学 生学习评价体系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按学校专业转换办 法执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 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相关专业就读。

在不违背专业转换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对退役复学等类型学生,提出的专业转换需求,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 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中职直升生等);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具体按学校学生转学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市教委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章   学业警示、升(留)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期有不及格课程,学校将给予该生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以书面的形式18无码粉嫩小泬无套在线观看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各个学年均实施升留级制度,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考核。

(一)学生第一学年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查(含学期补考和学年补考)后,有不及格者,应留入下一个年级。不及格课程按下列规定执行:

1. 补考无故缺考的课程,直接计入;

2. 补考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直接计入;

3. 考试不及格,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参加学期和学年补考的课程;

4. 学年补考后成绩未及格的课程;

5. 第一学期课程综合知识和第一学年基础综合知识补考后成绩未及格者。

(二)学生第二学年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查后,有课程不及格者暂缓实习,学期补考和学年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应留入下一个年级。不及格课程按下列规定执行:

1. 补考无故缺考的课程,直接计入;

2. 补考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直接计入;

3. 考试不及格,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参加学期和学年补考的课程;

4. 学年补考后成绩未及格的课程;

5. 第三学期课程综合知识和第二学年专业综合知识补考后成绩未及格者。

(三)学生第三学年(实习期间)留级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截止毕业资格审核时,出科考核和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考核累计 2 个及以上科目不合格者,毕业实习成绩为不合格,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除上述情况外,学生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留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换专业,须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没有相应专业的,学校可以将留级学生转至下一个年级的其他相近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最长修业年限为限。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不再留级,按照相关制度退学。

第二十八条 留级执行时间及留级生管理按我校升留级制度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事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认可必须休学者;

(四)学校根据学生生活、身心等实际情况,认为应该休学者;

(五)在校生入伍。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在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休学时间。按照国家规定, 参军入伍、创业的学生休学年限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休学学生享受的助学金从休学之日起停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校考核, 擅自考核者其成绩无效;

(四)休学期间学生不得在校住宿;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六)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辅导员和学院负责人签注意见,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创业学生在休学期间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报告一次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 15 日内向学校 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准予复学的学生,原则上根据休学年限进入相应年级学习。休学前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如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可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及学校实际情况,由学校安排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

(四)每学期开学时无故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报到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退学。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辅导员、所属学院、学生处和 教务处整理材料,分管学籍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 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告知书)并送交本人。

第三十六条 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0 日以内(对提出申诉者延长至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 10  日以内)办完手续离校。

(一)因退学或其它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委托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退学产生的费用事宜按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学历注册为“毕业”, 颁发毕业证书。

(一)完成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育教学环节和课程,并且考核成绩合格;

(二)以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依据,每学年综合绩点测评德育成绩合格且无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要求(体育免修免考情况除外)。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学信网注册为毕业。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达毕业要求的,不再换发,学信网注册为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个人档案,档案内容真实、客观反映  学生在校期间的成长和表现情况。归入档案内容的材料有:招生录取材料、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年鉴定(考核)表、实习鉴定表、成绩单、奖励(处分)材料及其他反映学生个人情况的材料。

学籍档案在学生毕业手续完善后,按派遣地址,以机要邮件形式统一寄转。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向学信网报送毕业数据。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和无学籍的学生不颁发任何学历证书或证明。未按规定办理或错发的学历证书,学校 予以追回并报市教委,注销学信网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学制和学历层次,以及学生核准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习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在学历注册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和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一)学生变更姓名,需提供学生本人户口页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公安机关开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身份证复印件;

(二)身份证号码变更,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民族信息变更,需要提供当地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民族成分更改申请审核表 , 以及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学生提出修改申请,经辅导员、学院核实,学生处审核材料,在学信网上进行修改,学历证书及学业证书如实填写。

第四十五条 毕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持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登记照、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书等到学校办理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在学信网备案供查询,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 布。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对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