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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09/26 来源:本站 浏览:

  为切实做好学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学校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学校各处(室)、系(部)、院(所)。
  三、学校应主动公开信息为: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干部任免,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财务、资产及物资设备采购、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等方面的有关信息;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学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学校应在2010 年9月30日前,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学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学校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三)学校在公开学校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