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历程,客观评价学习效果,激励学生学习和改进教师教学,特修订完善学生学习评价体系。
一、评价原则
能力为本,关注过程,方法多元,分类实施。
二、评价办法
学生学习评价体系包括课程评价、综合评价两大部分。
(一)评价类别与成绩记载
1. 课程评价
课程评价应结合课程特点,采取过程性评价和期末评价相结合、 技能评价和理论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课程评价的内容、方式、占比等须在课程标准中予以明确。
评价结果以课程为单位将课程评价成绩记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要求技能成绩单列者,以 XX 课程技能考试成绩单独记入。
2. 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系针对各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程知识与技能掌握情况实 施的综合性评价,包括综合理论考试、实习岗前综合技能考试、实习评价、毕业考试。
综合评价结果均按1门课程用合格制计入成绩。综合评价不合 格的须按规定参加补考或补充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1)综合理论考试
综合理论考试分为学期综合理论考试(第一学期、第三学期课程综合知识考试)和学年综合理论考试(专业基础综合知识、专业 综合知识)。医护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 推拿、中医骨伤、预防医学、护理、助产8个专业,下同)须参加学期和学年综合理论考试;其他专业须参加学年综合理论考试。
考试成绩分别按照《第一学期课程综合知识》《第三学期课程 综合知识》《专业基础综合知识》《专业综合知识》记入成绩档案。
(2)实习岗前综合技能考试
各专业实习前须参加岗前综合技能考试,其成绩以《实习岗前 综合技能》课程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成绩不合格者暂缓毕业实习, 自修后参加补考,直至成绩合格才准予参加实习,所耽误实习时间 相应顺延。
(3)实习评价
实习评价包括各专业的实习科室出科考核和实习期间在线开放 课程学习考核。实习成绩以《毕业实习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截止 毕业资格审核时,出科考核和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考核累计达 2 个及 以上科目不合格者,毕业实习成绩为“不合格”。
(4)毕业考试
各专业毕业前须参加毕业考试,以《毕业考试》成绩记入成绩 档案。毕业考试补考不合格,毕业考试成绩记为“不合格”。
(二)评价要求
各类评价的内容、方式、时间及补考等要求具体见附表(学生 评价一览表)。
三、评价成果的使用
(一)基本要求
各专业学生必须按照本体系规定按时参加考核评价。各类评价 均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方能毕业。
(二)不及格成绩的处理
1. 凡出现补考、补实习等,合格后档案成绩只记为“合格(补)”。 完成规定次数的补考后成绩有不合格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升留级制度》实施留级。
学生评价一览表 |
名 称 |
项目 |
内容 |
方式 |
时间 |
结果使用 |
补考 |
备注 |
课程评价 |
过程 性评 价 |
包括课堂考勤学习态度、职业道德、 团队合作、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 能力、课堂提间、单元测试和阶段测 试等。 |
理论笔试、 技能考试等 |
平时 |
无阶段测试的占课程成绩 10-20% |
成绩不及格须参加补 考,有 2 次补考机会, 首次补考为学期补考, 第2次补考为学年补考。 学期补考在下学期开学 后学年补考在每年 9 月 |
1. 课程评价 的占比和要 求等内容须 在课程标准 中明确。 2. 突出技能 操作的课程 课程技能成 绩可单列为 一门课程成 绩 3. 课程评价 成绩均采取 百分制。 4. 过程性评 价成绩带入 补考成绩, 具体占比课 程标准为依 据。 |
有阶段性测试的占课程成绩 40%(其中 阶段性测试占 30%) |
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的占课程成绩 50% (资源学习 15%、作业及测验 25%, 课 堂考勤及表现情况 10%) |
期末 评价 |
课程标准要求的内容 |
考查课 |
期末随堂或院部 在课余集中安排 |
课程成绩 = 过程性评价成绩 + 期末评价 成绩 |
考试课 |
期末考试阶段分 院部、学校集中 安排 |
综合评价 |
综合 理论 考试 |
第一学期课程综合知识(第一学期专基 础课程,限医护类专业 |
笔试 |
第二学期开学后 |
按 1 门课程计成绩,以 《第一学期课程综合知识》记人成绩档 案 |
有 2 次补考机会,首次补 考在第 2 学期 4-5 月,第 2 次补考在第 3 学期 9 月。 |
实行教者分商 命题推行机 考。考试由教 务处统一编排 实施 |
第一学年基础综合知识(第一,二学期 专业基础课程 |
笔试 |
第二学期期末考 试期间 |
按 1 门课程计成绩,以《专业基础综合 知识)记入成绩档案 |
有 2 次补考机会,首次 补考在第 3 学期 9 月开学 后第 2 次补考在第 3 学期 9 月中下旬。 |
第三学期课程综合知识(第三学期专业 相关课程,仅医护类专业) |
笔试 |
第四学期开学后 |
按 1 门课程计成绩,以《第三学期课程 综合知识》记人成绩档案 |
有 2 次补考机会,首次补 考在第 4 学期 4-5 月,第 2 次补考在第 5 学期 9 月。 |
第二学年专业综合知识(第三、四学期 专业课程) |
对接执 考形式 笔试 |
第四学期期末考 试期间 |
按 1 门课程计成绩,以《专业综合知识》 记人成绩档案 |
有 2 次补考机会,首次考 在第 5 学期 9 月开学后, 第 2 次补考在第 5 学期 9 月中、下旬 |
|
综合 技能考试 |
实习岗前 综合技能 |
技能考试 |
第四学期实习岗前 技能训练考核周 |
按 1 门课程计成绩, 以《实习岗前综合技 能》记人成绩档案 |
补考合格 方准实习 |
补考耽误的实习时 间 相应顺延 |
实习评价 |
出科考核 |
实习表现、 专业能力考核 (理论与技能各 占 50%) |
出科前 |
每一科室(岗位) 实习为 1 个科目 |
不合格科目, 需在该科(岗位) 补实习, 直至合格。 |
出科考核和在线开 放课程 学习考核累计达 2 个及 以上科目不合格者, 毕业实习成绩为不 合格, 予以结业。 |
在线开放课程 学习考核 |
在线学习评价 |
实习期间 |
1 门课程按 1 个实习科 目计 |
毕业考试 |
医护类专业 (对接执考要 求) |
技能、笔 试结合 |
当年 3-4 月 |
按 1 门课程计成绩, 以《毕业 考试》记人成绩档案。 |
1 次补考, 每年 4-5 月 |
技能总分 100 分, 笔试 1-2 单元, 每个单元 150 分, 考试时间120分钟。 技能和笔试均合格 方 为合格。 |
非医护类专业 |
笔试 |
当年 3-4 月 |
按 1 门课程计成绩 |
1 次补考, 每年 4-5 月 |
笔试 1 个单元, 每个单元总分 150 分, 考试时间120分钟。 |
2.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
(1)毕业考试补考不合格者,毕业当年学历注册为“结业”, 发放结业证书,可申请在修业年限内毕业补考时间参加相应补考。 如仍未通过,将不再具备申请毕业的资格。毕业考试补考不合格学 生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申请留入下一个年级进行相应课程学习。
(2)实习成绩不合格者,毕业当年学历注册为“结业”, 发放结业证书,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申请补实习,根据实习成绩是否合 格确定是否换发毕业文凭。
四、其他说明
1. 本评价体系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各院(部)可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2. 本评价体系从 2021 级起实施。